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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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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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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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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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2022-09-09 15,340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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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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