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未写入年薪条款后来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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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与本地一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经与本人协商并取得本人同意情况下强行调本人到外省另一公司(本公司股东之一,两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工作。并以本人未能去工作为由,认定本人为自动离职。请问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本人是否可认为公司行为为变相解雇员工,从而获取赔偿?2。本人与应聘时与公司约定年薪,但未写入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均未有报酬一项),且由于1项内容所述,公司认为本人工作时间未满1年(11个月),公司以此为据,拒付除每月已付部分后剩余部分薪金。本人想提请仲裁,但无证据,只听说在入职档案有年薪记录(公司手里),怎办为佳?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一、《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将你从一公司调到外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你不同意变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认为你是自动离职,因此,不但你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公司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为你一个月的工资。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报酬是应当写入劳动合同中的,你们没有写入劳动合同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你可以以你的工资存折上的帐户明细来证明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中公司支付的报酬,并依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使你应当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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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补签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日期应该是当日日期,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自用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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