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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之后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

2022-06-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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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回复

专业分析:

在当事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具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的,则复议机关要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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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复议决定中加重损害部分的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其余部分仍然属于原侵权机关自行承担;原侵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原侵权行为机关独立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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