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成立后能否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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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质权成立以后可以再抵押。因为抵押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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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不能抵押质押物,质权人不具有处分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并不优先于抵押权,如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在发生实现担保债权时,按照抵押权与质权的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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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并不优先于抵押权,如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在发生实现担保债权时,按照抵押权与质权的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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