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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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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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人)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部门,0.5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 3、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许可机关,0.5个工作日) 4、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审查组织部门,0.5个工作日) 5、现场核查(审查组织部门,5个工作日,计入办结时限) 6、材料汇总审核(审查组织部门:1.5个工作日可机关,1.5个工作日) 7、许可审批(许可机关,现场核查件1个工作日,材料不符合或不需要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 8、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许可机关) 9、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或5日内颁发纸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机关,2或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10、材料归档(许可机关,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分送至日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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