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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因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11-16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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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回复

专业分析:

在工作中不慎跌倒的事件对于工伤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被确认为因工负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履行职务行为而遭受事故伤害,导致身体损伤的待业者。 2. 在工作时间前或后,于工作区域内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活动时,因遭受身体损伤而视为工伤的劳动者。 3. 在正常工作期间,因个人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因素而意外跌倒,但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也应被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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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一、因工作导致自己受伤能做工伤鉴定吗? 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公司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向人事处填报《职工受伤事故报告表》。 2、工资科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收集伤情治疗诊断材料,填制《职工伤残鉴定表》,介绍受伤职工去指定医疗机构作病情鉴定后报处务会研究。 3、必要时,拟定函件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鉴定结果,依据相关政策办理相关事宜。处理结果报处长。 5、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 二、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劳动者要及时的就医处理,同时,也要积极的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怠于申请的,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主动向当地的认定机关提出申请,在认定为工伤之后,才可以请求支付工伤赔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因工作导致自己受伤能做工伤鉴定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李女士因私怨在工作单位被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为人体轻伤。随后,李女士以在工作单位被意外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为由,向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04年5月15日,李女士由某公司派至江苏化工农药集团苏州长青化工厂工作。2004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两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士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某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卫某的男友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用菜刀将李某砍伤。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人体轻伤。2004年11月19日,李女士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05年1月18日发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他人砍伤为由,未认定李女士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李女士认为,她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事发前一天的工作引起的,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查明的事实看,李女士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李女士与卫某及其男友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卫某的男友因不服从李女士的工作管理而对其施加伤害的主观故意。李女士之所以被砍伤,起因是李女士与卫某之间的矛盾和争执打闹,两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李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相符。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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