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规定第29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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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区域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上级质量监督部门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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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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