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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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一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植物状态; ②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③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④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①双侧眼球缺失; ②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①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②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③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④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⑤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⑥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2、二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②完全性失语; ③双眼盲目5级 ④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⑤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③双眼盲目5级; ④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⑤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①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②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①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②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③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3、三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③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④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⑤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⑥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⑦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③双眼盲目4级以上; ④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⑤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⑥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⑦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⑧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⑨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①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②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①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②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②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①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②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①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②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③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④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四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③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④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⑤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③双眼盲目3级以上; ④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⑤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⑥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⑦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⑧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⑨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①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②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①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②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5、五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②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③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④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⑤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⑥单瘫(肌力2级以下); ⑦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③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④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⑤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⑥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⑦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⑧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⑨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⑩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①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②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①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②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②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①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②膀胱切除; ③尿道闭锁; ④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②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③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④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6、六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③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④单瘫(肌力3级以下); ⑤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③双眼低视力1级; ④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⑤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⑥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⑦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⑧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⑨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①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②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②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③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7、七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③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④严重构音障碍; ⑤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⑥单瘫(肌力4级); ⑦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侧眼球缺失; ②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③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④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⑤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⑥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⑦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⑧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⑨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⑩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①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②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①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②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③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①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②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②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③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④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⑤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⑥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8、八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③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④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眼盲目4级以上; ②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③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④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⑤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⑥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⑦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⑧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⑨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⑩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①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②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①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②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②脾切除; ③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①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②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③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①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②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②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③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④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⑤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⑥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9、九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③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④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⑤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⑥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眼盲目3级以上; ②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④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⑤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⑥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⑦舌尖缺失(或畸形); ⑧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⑨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⑩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①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②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①严重声音嘶哑; ②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①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②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③肺叶切除; ④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②胆囊切除; ③脾部份切除; ④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①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②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③尿道狭窄; ④膀胱部分切除; 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⑥子宫部份切除; ⑦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 ①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②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②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③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④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⑤一足足弓构破坏; ⑥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⑦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⑧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⑨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10、十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①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③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④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⑤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⑥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⑦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⑧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⑨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⑩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①一眼低视力1级; ②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④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⑤眼内异物存留 ⑥外伤性白内障; ⑦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⑨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⑩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①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②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③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①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②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③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①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②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③肺破裂修补; ④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①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②胆囊破裂修补; ③肠系膜损伤修补; ④脾破裂修补; ⑤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⑥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①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②骨盆畸形愈合; ③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④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⑤子宫破裂修补; 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⑦膀胱破裂修补; ⑧尿道轻度狭窄; ⑨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①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②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③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④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⑤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②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③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④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⑤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⑥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⑦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⑧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⑨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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