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销人员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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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事务。又依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对于制止股票发行中不妥行动的告诉》规则,证券运营组织在争夺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动: (1)迎合或鼓舞公司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公司许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使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则下降费用或许免费承销; (7)别的不正当竞争行动。 2.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规则的精力加强自律,标准发行行动,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请求。对有上述不妥行动的证券运营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公司,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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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是:手段的合法性。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是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是违法的。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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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非法的、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2020.01.05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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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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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销人员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事务。又依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对于制止股票发行中不妥行动的告诉》规则,证券运营组织在争夺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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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15,340 -
证券公司能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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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是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约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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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不能恢复的。也有部分省市交纳了罚金以后恢复的情况,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询。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可以再次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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