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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通行条件有哪些

2023-05-01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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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1回复

专业分析:

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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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适用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未减刑的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限制条件。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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