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二审法院准许提供新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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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五.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有条件取得。包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准许延期,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四:一。包括.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掌握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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