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免责法定条件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 1、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即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 2、行为不违法的,即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3、商标侵权免责的其他条件。
-
商标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如下: 1、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即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性; 2、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即行为是不违法的; 3、商标侵权免责的其他条件。 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其他损失,或此前三年内实际使
2022.04.13 405 -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是哪些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是哪些?《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注册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 第二种情况是,合法来源,被控侵权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2020.06.16 86 -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2020.12.08 78
-
商标侵权免责条件?
商标侵权的免责条件是存在着未使用的抗辩和合法来源的抗辩,未使用抗辩,它主要就是指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时候,当事人所拥有的这样的商标权利已经搁置了,三年没有实际的进行使用,那么就可以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免
2021-10-15 15,340 -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
商标侵权豁免的法律要求: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
2021-12-29 15,340 -
2022年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
2022-11-15 15,340 -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是哪些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是哪些?《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注册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 第二种情况是,合
2022-07-11 15,340
-
01:18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第一,有违法行为存在。侵权行为人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比如: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
4,961 2022.04.15 -
01:02
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规定
商标侵权的罚款标准根据侵权情节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货物和工具。罚款标准如下: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1,601 2022.06.22 -
01:24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犯
1,146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