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扣发工资制度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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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等……。因此,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扣发工资的规定,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相比较扣发工资而言其惩罚程度明显较轻。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扣发全月工资”也应当合法有效。 再次,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扣发工资的规定无效,那么势必导致企业选择更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来加强其经营管理权,此与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悖离。最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高低与其所从事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技术性有密切的联系。用人单位针对某些重要性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扣发全月工资,此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相类似,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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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履行民主程序的方式是: 一是加强改制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改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提高职工群众对改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召开多层次、不同类型职工座谈会,征求职工对改制工作的意见。 二是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改制单位的工会负责人应进入同级改制领导小组,全面、全过程参与有关改制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民主程序方案。包括职代会换届年限、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及资格认定,职代会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都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四是建立改制方案预报制度。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方案等草案,都应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7天向上级党组织、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会预报。 五是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改制的重大事项,特别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事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社会保障、资产处置、股权分配以及履行民主程序方案等,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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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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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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