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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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1、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2、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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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和标准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算标准在该条例第50条。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按实际开支计算;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以误工时长进行计算。陪护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生活补助则以伤残登记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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