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下房子,女方能否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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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户口迁出的,则不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取得宅基地的前提,则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出的,可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拆迁的,可以补偿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无权申请宅基地。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坚持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1、《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以户名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积不超过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因此它是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关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资等方式多样,但应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迁前,宅基地每位成员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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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子女不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由城镇子女继承。
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统一规划调整或个别调整后,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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