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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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法律给予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其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最后由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商标权异议制度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一项程序性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工作公正、公开进行,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然而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的规定(异议裁定生效日未超过异议期的因其专用权期限与保护期限具有同一性,本文不作讨论),给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常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性。 一、现行商标权异议制度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同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但为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上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其在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日止这期间的专用权,但此期间的专用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在此期间有请求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二、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致使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一)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有欠缺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核定使用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限和局长签发栏6项内容,其中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限是按照《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标注。从现有商标注册证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是异议商标以及明确的异议裁定生效日,而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类法律文书,是公众普遍认同、承担商标管理职责部门普遍认可、权利人主张权利通常使用的法律凭证,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的欠缺势必在商标权的使用和保护领域造成一些错误认识。 2、现有商标权证明取证途径欠缺。因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然后取其复印件的取证方式因其证明效力较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方便易行而通常成为执法或司法部门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取证方式的首选。尽管自2005年12月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到某注册商标的相关历经程序,但该网首页“查询所涉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以及该数据库中数据更新的不及时性,让取证无所适从。现阶段除了向商标局发函查证已无更好的途径,而事实上这种取证途径因其历经时间长而使执法工作不但有违《行政强制法》、国家局28号令的要求,工作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认定,从而影响到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关乎是否依法合理确定处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资料记载,2009年、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分别计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势明显。而现有取证方式和途径已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取证还很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体现商标经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经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也可统一在所有商标权利证书上增加局长签发日期栏,从注册商标有效期起始日先于局长签发日期来显示该商标为经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以及明确的保护期起始日等内容。 2、完善中国商标网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数据库,让商标信息更准确、全面、快速,同时通过技术问题让从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与书证具有同等证据效力,方便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取证,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查证函回复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现阶段商标取证工作唯有商标局对商标权利的证明最具可靠性和证明力。鉴于商标管理层级部门众多,为完善证据效力,建议遇此类需商标局出具证明的情况,由市级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查证函,由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给市级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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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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