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32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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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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