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区分受贿罪主从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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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受贿罪主从犯认定? 对于主从犯的认定其实并不关乎具体罪名,只需要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可。因此,在受贿罪中,对受贿行为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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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从犯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也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受贿罪的从犯是在受贿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
区分方式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4.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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