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补偿怎么分配,土地上没有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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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集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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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被国家征用赔偿如下: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土地流转后被国家征用的,其补偿一般包括: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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