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否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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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 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口径 一、为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使用主要涉及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五个部委,我部在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发函等方式征求以上部委意见后,又征求了外交部、国台办意见,在充分沟通并吸收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我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并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向1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发布、解读《通知》。 二、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证明后,如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与当地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查。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以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关于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方式,考虑到各地信息系统技术架构不同、信息化建设进度不一,地方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部门间信息核对工作,对于信息化开展较好的部门,可以采取开放信息系统端口、利用地方政府内网进行核证,对于信息化建设相对薄弱的部门,可以采取发公函核对或派人携带移动介质到民政部门核对等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核对信息,以减轻群众负担。 三、通知对于规范出具证明相关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了出具证明的范围。即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是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四、为什么对涉外公证事项需出具证明的国家采取清单的方式进行规定?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了避免民政部门所出具证明被滥用,影响简政放权、减轻群众负担的效果,采取清单的方式列明需要出具证明的国家是相对有效、稳妥的方式。但由于外交部无法将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全部列出。同时,考虑到各国相关规定也在变化中,通知在清单后明确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外交部又掌握了新的情况,则将对清单所列国家随时进行调整。 五、当前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可以支撑部门间信息核对共享? 目前,民政部门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在历史数据补录方面,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我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数据已达一亿多条。同时,我部还积极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商谈数据核证共享事宜,2013年底已经与外交部实现了数据共享核查,其所掌握的数据正在分批次导入我部数据库;与公安部签订《公安部与民政部关于信息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当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信息共享工作。如天津、山东、广西、浙江、云南等通过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数据共享接口、开放查询端口等方式,实现与当地公安、安全、法院、卫生计生部门的信息共享;内蒙、安徽、甘肃等通过建立婚姻信息通报制度的方式实现与法院、档案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北京、上海还实现了与当地住建、房管部门的婚姻信息共享,云南与住建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正在开发中。各地通过婚姻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往返开具证明的负担。应该来说,当前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已基本具备与相关部门间信息核对共享的基础,能够支撑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核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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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1、亲自到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2、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3、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4、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是未婚、离婚或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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