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残疾标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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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见表1-1。 ⒈盲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a.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个提均被评为"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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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2、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协议优先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确定为“协议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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