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还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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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当然受协议管辖的约束。债权转让只改变债权人的主体,但不影响原合同的约束。受让人必须遵守原合同的约定,即使需要变更合同,也应当经债务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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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因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仍受原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
债权转让人一定要与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要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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