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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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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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等。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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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在民事案件当中,在以下情形会驳回起诉:1、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属于仲裁委管辖的;2、案件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该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3、没有明确起诉的被告,被告不要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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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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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2022-06-0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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