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未变更,保险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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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也就是说,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 3、《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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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应该赔偿。因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所以即使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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