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有效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网红的名字被抢注了商标的,如果网红对商标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相关延伸】 问:商标被宣告无效产生什么效果? 答: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经提出异议后,商标局驳回的,无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网红名字被抢注的维权方式: 1、若抢注尚未办理完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异议; 2、若抢注已经办理完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网红名字被抢注一般会查出来嘛
对于网红名字被抢注的,有以下维权方式: 1、若抢注尚未办理完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异议; 2、若抢注已经办理完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12.13 108 -
网红名字被抢注应当如何维权呢
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0.10.01 103
-
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是否有效?
1、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经提出异议后,商标局驳回的,无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
2022-11-04 15,340 -
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是否有效
网红的名字被抢注了商标的,如果网红对商标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
2022-10-14 15,340 -
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是否可以有效
1、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经提出异议后,商标局驳回的,无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
2022-06-12 15,340 -
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是否可以有效?
1、网红名字被抢注商标,经提出异议后,商标局驳回的,无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
2022-07-20 15,340
-
01:06
商标抢注违法吗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是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且
1,517 2022.04.17 -
01:05
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后果吗
恶意抢注商标的后果是最终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并且被侵权人可以向恶意抢注的一方申请民事赔偿。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恶
522 2022.10.08 -
01:44
外国国家名称能够被注册为商标
一般来说,一国的国家名称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为了尊重他国的主权,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不能准予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的国家名称都不能够注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但是,商标法第10条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况,
3,223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