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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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存在以下风险:1. 约束力有限的风险。虽然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对抗第三方。2. 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股份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未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因此股东在法律上并不具备股东地位。3. 代持股人可能损害实际股东利益的风险。4. 由于代持股人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的风险。5. 代持股人突然去世可能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风险。根据《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出资额等。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需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n(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n(二)股东的出资额;\n(三)出资证明书编号。\n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n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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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想要出让股份可以。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出让股份的流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4、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5、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6、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7、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 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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