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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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红峰就与被告张建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好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军、江文勇参加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复进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难以融合,且由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为解除此名存实亡的婚姻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向法院诉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无和好可能,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诉请法院: 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案件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拟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 3、本院(2008)麻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4、证人杨胜、土涛、李响、邓会丰、颜田芳、邓红星的证言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在原告工作单位发生纠纷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往来; 5、被告的陈述,拟证实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 6、麻房权证2007第197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拟证实座落在本县高村镇城南市场的房屋属于舒国桃所有。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身患疾病要求原告出钱治疗。3、被告要求分割房子。 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依职权对李前英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证据作以下综合分析: 对于原告提供的第1、2、3号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1、2、3号证据予以采信。4号证据各证人的证词能相互印证,被告不持异议,且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对4号证据予以采信。5号证据系被告陈述,被告称其患病的事实,原告也认可,本院对被告患病的事实予以认定。6号证据,被告提出异议,称该房系原、被告共同购买,后由被告过户给原告母亲,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权属证书,来源合法,形式规范,对6号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李前英的调查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认证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3年农历冬月,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4年2月16日双方自愿到本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不久,由于性格志趣各异,双方在处理家庭诸多问题上由于达不成共识而矛盾迭起,以致原告先后二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2008年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往来,以致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解除此名存实亡的婚姻。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彩电一台,VCD一台,功放一台,音响二个。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双方在处理家庭诸多问题由于达不成共识而矛盾迭起,引起夫妻感情恶化,2008年,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修复濒临破裂的夫妻感情。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往来,致使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邓红峰与张建桃离婚; 二、邓红峰的婚前个人财产彩电一台,VCD一台,功放一台,音响二个由张建桃所有; 三、邓红峰补偿张建桃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诉讼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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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x法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xxx(又名xxx),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8组13号。委托代理人 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xx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 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 xxx,2003年5
一般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利率、借款用途、支付方式等信息,最后由借款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张某借给金某钱的借条的打法如下:本人金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张某借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圆整。定于xx年xx月xx日偿还。特此为据。借款事由及用途:xx。 借款人:金某(签章)。身份证号xxxx。借款人电话: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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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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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2021-01-2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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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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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婚姻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因此,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确定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具体来说,首先要区分是一审诉讼和二审诉讼。一审诉讼中,自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如果双方都没有对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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