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何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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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 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和相关文件,最好有单位盖章,以及职工花名册。 2.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或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 收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4. 收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 收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包括考勤表和出勤卡等。 6. 收集同事的证言,但需要注意同事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需要有出具该证言的能力。 7. 收集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 收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比如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9. 收集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有些劳动者可能无法搜集到书面证据,此时需要劳动者自己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 10. 收集网络信息,但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11. 收集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但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12. 收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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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关系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也是就是说,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是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 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 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的劳务一旦付出便不能收回,因而可以将劳动合同看成一种特殊的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将劳动关系否决,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无效合同那样双方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等,否则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公平。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有特别的、明确的规定,事实中便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点来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一些劳动争议和工伤认定中,因而劳动者需要了解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维权。 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往往有些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很难举证。所以,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为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比如原劳动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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