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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的证据

2022-11-0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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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回复

专业分析: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证据,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侦破活动中,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活动中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事物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一、当事人提供的原作品的底稿;二、当事人提供的作品原件;三、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四、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五、当事人提供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六、当事人提供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七、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侵权复制品的合同、实物、发票;八、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所取得的实物、发票;九、公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取得的证据和出具的公证书;十、在作品上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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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如下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证据,即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 二、证明侵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三、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 四、其他证据。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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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证明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 (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告的主观过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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