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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违约金是否已废除?

2021-10-2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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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10-26回复

专业分析:

没有废除,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1998】1810号rn第30条用户应按限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支付水费。收到水费通知书后15天内不支付水费的,应支付水费的金额每天增加5‰的滞纳金。如果没有正当借口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支付水费,供水公司可以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限制暂停供水。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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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水费违约金没有废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在接到缴纳水费通知后十五日内未进行缴纳的,从第十六天开始,每日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水费的违约金没有被废除。如果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的15日内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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