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罪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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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怀疑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其他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2)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其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3)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的情况。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液制品的部门。采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本条规定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1)血站不使用两家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查(2)单采血浆站不按规定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查(3)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再检查(4)血液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造商和血液制造商的生产经过规定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8个国家的生产经过规定的血液制造商和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过规定)。供血浆者过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情况(10)采集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供血浆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假名替代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血浆的情况(11)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向医疗机构提供原料血浆的情况(12)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情况(13)其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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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应当是: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主观上为过失。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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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罪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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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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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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