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争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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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⑴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⑵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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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裁定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 1、异议人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材料; 2、商标局异议申请材料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3、商标局依法审查事实与理由,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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