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的应该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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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生活中,许多事情都具有特殊性,在合同中也是有这特殊性。这个特殊性表现在合同履行地上,比如当事人签订合同在一个地方,但有时候会涉及到工作的特殊性,因此合同履行地不一定是指合同签订地,也可能不是同一个地方,而是多个地方。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多个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n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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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实填写就可以了,是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还是固定工资,可以据实选填。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3、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被申请人市某医用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某作为国内业务部市、市、市的区域经理,并由申请人担任该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被申请人并未在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系在其市家中办公,所有办公设备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卡上,提成的奖金由申请人到市领取现金。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市某医用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被申请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案涉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市还是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关于能否认定市为合同履行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案中申请人实际是在其为与市的家中办公,即可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申请人在位于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即不能因此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市。 本案裁决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首先,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从市转账,提成的奖金也由申请人至市领取,即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地为市;其次,虽申请人主张其在位于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再次,申请人的岗位为“区域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包括市、市、市在内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该工作职责与在市家中办公并无实际联系。故市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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