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申请支持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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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需要法定理由的。只有当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因此,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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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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