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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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次质押是出质人由于新的债务将已经出质的股权在经原质押权人同意后,进行再次质押以获得资金的行为。 根据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已发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条规定,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 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不存在法律障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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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依据比规定,实现股权二次质押符合此项规定的,依法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的,可以通过对质押物进行这家拍卖或者变卖,质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出质后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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