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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与本相竞争的业务,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3-09-1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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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回复

专业分析: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的灵活的企业经营方式,国家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兴办合伙企业,而对于其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个数并不限制,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就可能存在某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还从事有其他投资,经营有其他业务的可能,而且由于合伙人知识和经验的局限,这种业务往往可能与合伙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从而产生一定的竞争关系。如某人与他人合伙在当地开一餐馆,他自己或与另外的人又在相距不远的地方再开一家餐馆,尽管经营的风味可能不同,但在同一地域范围的食客就那么多,新的餐馆一开业,就可能从原餐馆争走部分顾客,这就形成竞争关系。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参与经营,了解合伙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业务与合伙企业竞争,就使合伙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竞争违背公平原则,为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明确强调,“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已从事这种业务的,或者自行中止该业务,或者退出合伙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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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在限制的期限内,公司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此外,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才开始生效的条款。 1、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至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人员或其近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 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对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由此可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满3个月; (3)劳动者已经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但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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