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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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三)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四)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互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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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三)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四)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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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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