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277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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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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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条的内容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来阻止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和前面一样的处罚。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同上。故意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同上。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用枪支、管制刀具等,严重人身安全的,处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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