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被强拆是否可判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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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被强拆是否可判行政行为无效 房屋被强拆后,对房屋强拆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强拆行为违法的,可以判决强拆行政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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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后的诉讼时效是:一般是在房屋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向房屋这种不动产如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直接不予受理。
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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