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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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报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1.1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业主违规开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偏面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施工许可证尚未办妥就匆忙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也为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无奈,未阻止业主违规行为。有的虽进行了抵制但制止不力,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理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怕承担责任,故意推迟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材料、工序报审检验不及时见证、签认,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 1.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无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审。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不宜签发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何来停工?同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采取监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2)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造成监理人员失职。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中的不规范行为 2.1法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条规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笔者在资料检查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提交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常常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其内容仅罗列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有的出现“张冠李戴”:没有桩基的写有“桩基施工措施”;没有钢结构的出现“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引用已废止的旧规范,而监理也签上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尚不齐全,监理却已审查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总监已经签认。 (3)监理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份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往往长达一二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仅为一些细节问题多次退回修改,以致影响开工报审。 2.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突出指导性、实用性,要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旧施工规范的有效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程,均应执行新规范。要及时掌握续后规范修订信息,如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对混凝土标养温湿度要求有所提高;钢筋焊接及验收从2003年5月1日起应执行新的行业标准JGJ18-2003;等等。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先施工企业内部审后监理才审、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后总监才签认的原则 (3)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时限。笔者建议一般工程不宜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掌握好原则,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审查通过。对一些不足之处或具体细节问题,可通过编报补充材料解决,以确保审核时限要求。 3、建筑桩基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3.1法规依据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中被广泛采用。严格控制桩位偏差和确保桩顶与承台良好连接,是桩基施工质量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8.5.2条规定,柱顶嵌入承台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把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列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3.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两种桩顶标高混淆。近年来,笔者调查了上海市区数十个预制方桩桩基施工监理情况,发现普遍存在桩顶标高偏低,致使桩顶嵌入承台长度不足,削弱了桩基承载能力,其严重程度堪称“质量通病”或“顽症”并不过分。究其原因,主要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欠详,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把桩顶结构标高视为沉桩施工中的桩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单位操作人员破桩时未预留嵌入承台高度,而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有的破桩方法不妥,如用大锤夯击,造成桩顶破碎无法嵌入承台。 (3)桩位偏差不按规范要求作全数检查,超偏桩号不经设计、监理认可的方案处理。无处理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3.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中桩顶标高,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人员纠正。沉桩施工的桩顶标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再提高150mm,主要考虑将被凿除的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锚筋焊接长度。 (2)编制桩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控制要点。沉桩施工中,桩顶标高宜高勿低,因为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解决,而偏低处理比较麻烦。破桩前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破桩中严禁用大锤夯击,以免桩顶破碎。 (3)桩基开挖时,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并认真审核桩位竣工图,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桩位偏差允许值的桩号,如有,则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补强处理方案应经监理、设计认可。处理和隐蔽验收过程应封闭、完整。 4、建筑物沉降观测的不规范行为 4.1法规依据 沉降观测实测资料是反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把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列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列为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项目。 4.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观测滞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或虽已布点,但因疏于管理未及时观测。笔者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建筑物沉降观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进度已经过半,仍无沉降观测资料。 (2)测点设置考虑不周。将沉降观测点设置在±0以上,致使基础完成后无法测定初次高程,造成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数据不完整。 (3)沉降观测点设置不规范。如材质刚度差,出墙面尺寸过大、过小,测点松动、漏放等,严重影响沉降观测数据的真实性。 4.3防治及监控措施 (1)监理人员在开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图。沉降观测点必须设置在±0以下。如室内外高差过小,不能满足最终沉降量要求而必须设置在±0以上时,应在±0以下增设临时观测点,待后将沉降数据过渡到正式测点上,以保证沉降数据的完整。 (2)基础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对沉降观测点设置是否规范,应认真进行检查。基础分部完成后,应及时测定初次高程。 (3)主体及装饰施工阶段,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同时要做好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沉降观测记录,均应经监理人员复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均应对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进行核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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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的方法有: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督管理。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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