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开采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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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非法开采和盗窃罪? 非法开采和盗窃罪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数额达到1000元构成盗窃罪。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在这些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2. 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在这些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 3.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应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如盗窃地点无法查明,则应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二、盗窃案是否为公诉案件? 1. 盗窃案件不一定是公诉案件。 (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包括对“被害人自愿”的理解不同、对欺诈行为的理解不同等。 1. 对欺诈行为的理解不同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并非必然就成立诈骗罪,因为在盗窃罪中也可能存在实施欺骗的行为。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并不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诈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手段并没有使被骗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主动“自愿”交出财物,则仍然只构成盗窃罪。原则上,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导致其自愿主动的交付财物的作用,假使并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则并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2. 对“错误认识”的理解 “认识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而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被害人将财物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加以交付处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但其实这种“自愿”是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然后交付财产。 在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错误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少了错误认识这一环节,那么就不能构成诈骗罪,即便是构成,也只可能是诈骗罪未遂,不可能是诈骗既遂。所以,即使对方交付了财物,但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至多是诈骗罪未遂。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被受骗人当场识破,受骗人由于出于怜悯之情而假装被骗交付了财物,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3. 对“被害人自愿”的理解 (1)被害人有无正常的认识能力。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产生欺骗行为。但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被害人可能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等,此时行为人取得财物就不构成诈骗罪。 (2)被骗者是否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 非法开采和盗窃罪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不同的犯罪是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比如说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等相关的犯罪是不一样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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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将此种盗采行为专门规定为非法采矿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适用原则,对非法盗采矿石的行为应当适用非法采矿罪,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一般来讲重一些,因为同样的犯罪数额,盗窃罪要判的重一些,盗窃罪一般1000元就能够立案了。 正确认定盗窃罪: 1、认清盗窃罪与非盗窃罪的界限; 2、盗窃既遂与未遂; 3、盗窃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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