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单独二孩 女职工不享受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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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产前,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其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产前假的,给予工间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时。生育后,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市总工会强调,对于生育“单独二孩”来讲,不享受晚育假。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加15天;难产的,也可多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其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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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有15天。但如果职工难产的,应为其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为其增加15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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