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后财产还能分割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离婚三年是还能再分割财产的。但如果超过三年的,另一方可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可以。如果是离婚时双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随时起诉分割。如果是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导致有财产没有分割,另一方起诉重新分割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后,不能要求再分割财产,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的,应该在一年内提出。但是,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
离婚一年后财产还能分割吗
离婚一年后财产是还可以分割的,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1.04.27 92 -
离婚后2年还能财产分割吗
离婚2年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还能财产分割。对于协议离婚的双方,是不可以再要求分割财产的。如果对于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反悔的,应当在离婚后三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而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
2022.04.13 791 -
离婚二年后还能财产分割吗
离婚两年后还可以财产分割,但是三年的话是不可以的。财产分割是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一部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是将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一部分隐瞒,隐藏占为私有,离婚后发现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介入,进行财产从
2022.04.16 1,028
-
离婚三年了还能分割财产吗
根据你所述,你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2022-03-19 15,340 -
离婚三年还能再分割财产吗?
离婚三年是还能再分割财产的。但如果超过三年的,另一方可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2022-06-08 15,340 -
离婚后三年能重分割财产吗
1、不能,离婚后三年不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所以,离婚一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超过一年就不
2022-05-18 15,340 -
离婚财产又分割了三年还能重新分割吗?
离婚财产无分割,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三年还能重新分割,其余情况下三年是不能分割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
2022-06-06 15,340
-
00:58
离婚三年后还能重分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离婚三年之后,不能够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如果离婚三年之后,当事人才发现对方存在下列行为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且当事人在
640 2022.10.08 -
01:04
离婚两年能不能再分割财产
离婚两年能再分割财产。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556 2022.05.18 -
00:58
结婚后两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后两年离婚,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如果协议成功的话,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功的话,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财产分割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主要会考虑以下的因素: 1、保护弱势一
454 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