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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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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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是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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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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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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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级别管辖: 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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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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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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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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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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