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瓶车撞了怎么分责任和车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电瓶车和轿车相撞责任划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认定来进行定责,然后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赔偿,就是是私了也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
开车被电瓶车撞了责任怎么算
汽车被电动车撞上的责任划分: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0.09.20 209
-
电瓶车和电瓶车相撞责任划分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义务;如果对于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后的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在复核期间一方提起诉讼,那么交警部门不再作出处理。对于赔偿,如果协商
2022-02-16 15,340 -
小车被电瓶车撞了责任怎么分划分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2-07-17 15,340 -
电瓶车撞电瓶车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
2022-07-08 15,340 -
电瓶车被电瓶车撞了,怎么判定责任啊?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发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2·根据当时的双方责任大小,划分双方分担责任比例。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2022-08-18 15,340
-
01:22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能认定责任吗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可以认定责任,如果与电瓶车相撞的机动车辆不存在违章行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电瓶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造成的,则电瓶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也存在违章行为,则具体责任的划分应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
984 2023.01.04 -
01:03
轿车撞电动车责任划分
轿车撞电动车责任划分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
3,609 2022.04.17 -
00:57
开车门被电动车撞了是谁的责任?
开车门被电动车撞了,是谁的责任,要具体分析: 1、停车开门,后面来的电动车不防备,撞到打开的车门上了,这种情况,停车的负全责; 2、车停在那里,车门早就打开了的,而电动车没注意撞上了,这个里面还有以下情况:要看这个车停在哪里,如果停在人行道
10,621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