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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可以行使

2021-03-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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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财产,新担保物的价值应保障债权人的主债权得以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由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标的物,因此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 第二、债权人积极行使物上代位权,以拆迁补偿款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债权人有权以此款项实行优先受偿。在担保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事先提存的方式来保障债权。 第三、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借款人在抵押房产被拆迁后,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债务人不同意用拆迁所得补偿款偿清偿债务,也不愿意签订与债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债权人为了阻止借款人转移财产,可以在向债务人主张提前清偿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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