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诉讼请求时有哪些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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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分娩后1年内; (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以上三个期间都是特殊期间,在这期间女方由于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身体上、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也比较虚弱,需要注意保养,胎儿、婴儿也需要护理和照料。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强调在上述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1)该条的规定是在特殊时期对男方的离婚诉权的限制;(2)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内提出离婚的,其诉权不受限制;(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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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有这些限制: 1、在女方怀孕期间以及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男方没有新证据或者新理由的,在六个月内不得提起诉讼离婚。
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限制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妊娠后六个月内、分娩后一年内等。但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主张,或受理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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