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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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才决定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规定对于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给予了一定的宽展期。 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超过10%的,用工单位或者派遣公司暂时不受处罚,但应按照规定要求调整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处理办法见第二十八条,即: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结合前述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从2014年3月1日起两年内,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到用工总量的10%以内,并且在达到前述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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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是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有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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