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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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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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所受案的范围的解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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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和对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等。
2020.02.12 140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如下: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2022.04.13 2,030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
2020.04.03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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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2022-11-20 15,340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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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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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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