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22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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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头盔。未使用安全带或者头盔者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人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交通的车辆,如果驾驶人在现场的情况,北京交警可以对驾驶人说明违法行为,并且口头警告,让驾驶人驾驶车辆离开。一般只要驾驶人马上离开,不会扣分罚款。如果驾驶人在现场,但是拒绝驾驶车辆离开,不听从交警的指挥。北京交警可以对违法停车的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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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定第3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10.21 1,653 -
交通违法22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20.02.20 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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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22条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
2022-09-30 15,340 -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
2022-09-30 15,340 -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22条是怎么规定的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
2022-09-25 15,340 -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中22条有什么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022-09-3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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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随意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并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进行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900 2022.04.17 -
00:50
交通法第90条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处罚如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
7,210 2022.04.17 -
00:55
侵权法赔偿规定第53条
侵权的专门法赔偿规定第53条如下: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
972 2022.04.25